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取到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努力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大力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研究简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对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各设区市设立分公司,逐步推行属地注册、备案登记制度。
(二)吸引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闽开展业务,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发达国家、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积极争取放宽外资股权比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海外机构(含台港澳)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社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从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规范)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的高校毕业生见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用工调剂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助。
(四)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由人社、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指导目录,在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调剂、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高级人才寻访招聘、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统筹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统一规范、上下贯通、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支持。建立品牌创建工作奖励制度,继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 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省级或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积极推动我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12月31日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积极搭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平台。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优先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倾斜。
(九)培育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前介入,辅导企业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承接人力资源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企业和服务项目、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促进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外同行形成战略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业务和国际交流业务的发展。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对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支持;对省内人力资源机构到台设立分支机构的,视工作实际情况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每年10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内用人单位成功推介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由省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为自贸试验区用人单位成功推荐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充分考虑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人力资源服务业用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支持建设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发展良好的综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租金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机构入驻。
(十三)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托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标准化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化建设计划,予以优先列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
(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职业技能实践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执业培训,每年择优选派50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人事(劳动)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所在创业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对经人社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政策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网络人力资源市场、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招聘会、劳务(人才)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度,深入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工作,逐步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