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发展的通知

2016-10-14 08:54:05 admin 7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发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310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技校:

  推动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为重点的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是保障家庭服务供给、提高家庭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我省家庭服务业存在从业人员紧缺、技能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日益提升的群众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精神,针对家庭服务业发展存在问题,结合我厅职能,就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措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积极拓展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有效供给

  1.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就业工作平台要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和有意愿从事庭服务业的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一是为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省内外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努力促成其上岗就业;二是积极收集发布家庭服务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有效服务;三是各级人社部门专业网站要加强对当地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

  2.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推动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广纳人才。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会,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面媒体、移动通讯等手段,促进我省特别是外省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与我省家庭服务“千户百强”企业有效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家庭服务企业专场招聘会。支持帮助我省家庭服务企业与省内特别是省外传统的劳务输出地(如甘肃、广西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家庭服务企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供给。

  3.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积极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家庭服务岗位。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聘用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努力提升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水平

  4.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开展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创业培训,提升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能力。既要重视家庭服务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责任、职业知识等专业培训,还要加强家庭服务业普遍存在的职业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培训。鼓励引导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发展水平。

  5.加强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各类家庭服务行业专家学者加入师资队伍。配合妇联、民政、医疗卫生部门等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专项培训工程。积极发挥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等8家省级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学习、人才培养等方式,带动我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全面发展。

  三、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专业人才培养

  6.鼓励高、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特别是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做强做大。鼓励高校毕业生从家庭服务行业一线员工做起,逐步向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方向发展。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根据现有政策,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7.强化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类专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加快家庭服务、养老护理人才的培养。积极鼓励校企合作、形成实习培训、合作讲学、兼职任教等形式多样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经营管理人员人培训,通过组织省内外专业老师或专家讲课,采取经验交流、异地考察、现场教学等方式提高家庭服务企业科学管理的能力。

  8.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行业创业。对有意向从事家庭服务企业创业的,可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创建家庭服务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有意向从事家庭服务企业的创业者,开展分类、分阶段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

  四、促进家庭服务行业社保补贴政策的落实

  9.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聘用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在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或家庭服务企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0.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超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五、落实对家庭服务业的资金支持

  12.各地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各地可对完成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鉴定任务数的培训示范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备购置等。

  13.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小企业也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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