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11-13 11:13:00 admin 3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41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要求,我部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130余所技工院校中开展了汽车维修等15个专业(课程)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16年11月起,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等17个专业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专业: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机电一体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与维修、建筑施工、电梯工程技术、食品加工与检验、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化工工艺、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环境保护与检测、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工业设计、无人机操控技术。

(二)试点院校: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具体院校名单另行通知)。每所试点院校每个试点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试验班。

二、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为试点技工院校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各试点院校可根据本院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自行确定中级工或高级工试验班(零起点)。试验班的学生应从新生中随机抽取,以便与未进行一体化课程试点的教学班学生进行教学效果对比分析。

三、试点内容

(一)开发一体化课程教学资源。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我部确定了参与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资源开发的院校名单(见附件)。2017年6月底前,各牵头校要会同有关院校,在我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做好一体化课程标准、学习任务设计方案和工作页等教学材料开发工作。

(二)开展一体化课程试验教学。各试点院校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相关专业《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规范(试行)》要求,做好试验课程教学安排,并根据我部提供的学习任务设计方案及工作页,组织开展试验课程教学活动。各试点院校要建立试验班学生学籍专门档案,完整记录试验班每位学生完成课程的学习情况。

(三)提供一体化教学场地。各试点院校要根据试验班专业和规模安排一体化课程教学场地,提供既能满足理论教学,又能具备技能训练的一体化教学场所,将传统理论教学教室和实训场地合一,为学生提供体验实际工作过程的学习条件。

(四)配备一体化教师。试验班的一体化课程教学原则上由参与我部一体化课程标准制定(学习任务设计及工作页编写)的教师或我部培训的一体化课程教师及本校骨干专业教师担任。试验班师生比例1∶30左右,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四、试点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本地教研室作用,指导试点院校做好相关工作。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校长挂帅、骨干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并加大对试验课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一体化课程试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相关政策。各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大力支持技工院校课程教学改革,按照86号文件要求,积极参与课程试验工作。对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试点专业试验班毕业生,其所学专业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对应的,可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教学管理。各试点院校要完善学校教学和教师管理配套措施,探索制定一体化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办法。要按照《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标准(试行)》教学要求,切实加强一体化课程试验班日常教学的管理,并通过内、外部质量督导,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的检查和督导。未列入试点的专业和技工院校,仍按我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相关教学工作。我部将定期组织一体化课改专家对试点院校的教学情况进行巡回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一体化试验班教师经验交流活动。

(四)确保开发质量。一体化课程教学资源开发牵头院校要充分发挥核心作用,组织协调本专业试点院校共同做好开发工作。课程开发院校要全力支持本校教师参与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适当调整其教学工作任务,以保证所承担一体化课程开发任务的工作时间,并可将其参与课程开发工作量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系人:王飞

联系电话:(010)84207450

2.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联系人:刘春

联系电话:(010)64961923

 

附件:第三批一体化课程开发院校及承担专业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6日

第三批一体化课程开发院校及承担专业名单

序号

试点专业

课程开发院校

备注

01

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

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天津市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


山东技师学院


荆门技师学院


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


广西柳州商贸技工学校


02

机电一体化技术

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济宁技师学院


淄博市技师学院


仪征技师学院


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


广西工业技师学院


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03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郑州财经技师学院


大连交通技师学院


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


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技师学院


04

电子商务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应用高级技工学校


承德技师学院


江苏省盐城技师学院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


广东省电子商务技师学院


清远市技师学院


05

现代物流

东莞市技师学院

牵头学校

郑州市商业贸易高级技工学校


青岛市技师学院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广西交通技师学院


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06

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

成都市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首钢技师学院


邢台技师学院


芜湖技师学院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


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


楚雄技师学院


07

计算机应用与维修

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山西冶金技师学院


淄博市技师学院


江苏省宿迁技师学院


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


07

计算机应用与维修

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


四川矿产机电技师学院


08

建筑施工

厦门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镇江技师学院


浙江建设技师学院


德州市技师学院


广东省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09

电梯工程技术

深圳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


浙江建设技师学院


茂名技师学院


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


云南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


西安技师学院


10

食品加工与检验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


中山市技师学院


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


广东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11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

山东交通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


序号

试点专业

课程开发院校

备注

11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

青岛市技师学院


烟台市技师学院


广西机电技师学院


贵航高级技工学校


12

化工工艺

山东化工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济宁技师学院


菏泽化工高级技工学校


广西工业技师学院


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


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


甘肃石化技师学院


13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

徐州工程机械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


浙江公路技师学院


山东山推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公路技师学院


贵阳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云南交通技师学院


14

环境保护与检测

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市政管理高级技术学校


山东化工技师学院


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


序号

试点专业

课程开发院校

备注

15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

杭州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大连交通技师学院


江苏省盐城技师学院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广州市技师学院


16

工业设计

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东莞市技师学院


深圳技师学院


惠州市技师学院


中山市技师学院


广州市机电技师学院


17

无人机操控技术

山东技师学院

牵头院校

黑龙江技师学院


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


浙江省平湖高级技工学校


芜湖技师学院


陕西工程科技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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