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5-05 11:15:08 admin 30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各类社会组织和中国公民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办学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部门核查环节并入专家评审环节一并核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立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查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书面核查意见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备。

  二、严格评审标准。各地要认真对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GA/T1300-2016)(可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培训专栏下载)等规定,严格评审标准,坚持布局合理、控制数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不符合民办培训学校设立条件或公安消防部门提交不合格意见的不予行政许可。

  三、依法进行事后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对培训不规范、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管理混乱等的培训机构及时督促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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