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1-18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精神,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8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适用分级管理,由设区市级以上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报备时,应提交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行业部门拟在我省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经备案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于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应在备案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
第六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含范围、等级和类别)、场所、人员、名称等要素应当与已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记载情况相一致。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含范围、等级和类别)、场所等要素拟变动的,应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及等级备案信息表》(附件2)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变动情况报原备案机关进行更新。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人员、名称等要素发生变动的,须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变动情况报原备案机关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备查(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保存期三年)。
第八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加强场地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工作,对不符合鉴定考核备料要求,不能满足鉴定考核条件的职业,应主动暂停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建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对资格核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超范围鉴定等行为进行记录,作为备案机关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自愿终止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停止鉴定考核工作超过两年或举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存在第九条中违规行为的,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督促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向备案机关申请更新相关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因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无法满足鉴定考核需求,且无法按要求整改的;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过程中存在资格核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超范围鉴定等违规行为,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
(三)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登记的。
第十三条 未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鉴定工作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许可批设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原许可机关转为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