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和《福建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章程》,参照其他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调整,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不记名投票通过后方能生效。通过后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以上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方法
(一)会费以转账的方式交纳;
(二)会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子票据,纳入会计专门科目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劳务补贴以及免费发放给会员的有关资料和为会员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会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三)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经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