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03 16:23:35 45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现就我省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培训的企业。

  二、补贴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以补贴对象登记地为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省属、中央属企业、省国资委下属企业、省级重点以上技校、省属鉴定站申请补贴纳入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二)见证补贴原则。依据职业培训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发放补贴。

  (三)一年一次原则。劳动者每获取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职业培训、直补企业培训、创业培训等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四)鉴定补贴一次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终身只享受一次,即:符合条件的对象,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终生只能享受一次。

  三、补贴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标准执行。

  《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规定的补贴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文执行。

  四、申报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企业申报及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三种形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一采取鉴定机构代为申报形式。

  个人、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企业在职业资格考试、及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报名时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个人及培训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福建省SIYB创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企业通过“直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个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情况表(附件1)、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未使用“院校鉴定管理”平台的普通高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还须提供所在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附件6);

  2.委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附件3)。

  3.直补企业培训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直补管理信息系统”确认所属管理地区报备培训计划、填报人员信息,并将申请报告扫描上传至“直补管理信息系统”;

  (2)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附件3)。

  (二)受理申请机构及使用软件

  培训补贴申请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省厅直属机构补贴申请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

  全省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直补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SIYB创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直补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进行全过程管理。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的,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三)受理审核要求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月2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规定、是否重复申请、核定补助金额,10个工作日内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初审报告(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审报告(附件5)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省厅直属机构由省人社厅进行复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省属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将相关数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至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闽财社〔2015〕4号文要求进行审核、公示、提出补助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指导县(区)实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以上重点技校要认真做好申报结业证财政补助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六、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闽财社〔2015〕4号文规定加强监管,每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同时给以通报,第二年开始的五年内禁止其享受与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

  (二)对培训、鉴定机构、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其承办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及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给予通报。同时,对机构、企业未拨付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情况表

        2.福建省职业培训补贴初审报告

        3.福建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员名册

        4.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情况表

        5.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审报告

        6.在校证明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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