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2 14:57:30 福建职协 4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委(厅、局),中央在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激励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称竞赛)活动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竞赛计划、竞赛技术文件、竞赛选手情况(名单、工作单位等)、竞赛结果等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活动及其管理。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市级竞赛管理办法。

省级一类竞赛为省人社厅组织或会同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可冠以“福建省(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大赛)”等名称。省级二类竞赛为省级单一行业组织的竞赛,可冠以“福建省(全省)×××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大赛)”等名称。对接国赛省级选拔赛赛事名称可冠以“国赛名称+福建选拔赛”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人社厅作为全省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下设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日常工作。

第七条  竞赛实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竞赛牵头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确定承办单位并指导落实有关事项;

(二)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三)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四)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五)负责竞赛经费筹集、管理。

第八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

举办具体竞赛活动应成立由主办单位和牵头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应成立专门监督仲裁工作组和技术工作组。

(一)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等,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二)技术工作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竞赛技术性文件;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负责竞赛裁判员培训、说明会组织、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赛事成果转化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竞赛仲裁工作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技术工作组下设命题组,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九条  竞赛执委会

竞赛牵头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执委会,负责竞赛具体赛务的组织实施。设立相应工作组,负责落实竞赛赛务具体组织、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准备工作、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并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服务。组织编制《赛务手册》,并为参赛选手购买参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竞赛执委会在竞赛技术工作组的指导下,实施竞赛技术保障。

第三章 备案立项

第十条  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举办省级竞赛活动,应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 省级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具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七)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省级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省级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财政厅。未申报的竞赛活动,则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

竞赛活动列入计划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因参赛选手不足等原因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导致无法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二)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其竞赛活动的举办:

(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名称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竞赛分选拔、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省级一类竞赛决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80人,须有6个设区市以上派队参赛;省级二类竞赛决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80人,须3个设区市以上派队参赛。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同时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的标准组织。职业工种范围应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竞赛规则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

第十八条  参赛选手条件

参赛选手一般应持有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助理级以上职称的,未取得的,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单位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参赛。

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参加省级竞赛的决赛选手必须经过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  竞赛裁判员条件 :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三)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原则上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七)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裁判人数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由技术工作组提出。

第二十条  竞赛裁判人员的产生

竞赛裁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具有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以及历届竞赛成绩优异的选手,可优先进入候选裁判库。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裁判候选人员工作,按技术工作组提出的所需裁判人数一倍以上,组建裁判员候选库,在竞赛监督工作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竞赛裁判员,并报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组织命题。采取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的原则,可附加理论知识考试。竞赛试卷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竞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命题时,应明确其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竞赛命题工作应事先制定命题组织方案,明确命题方式、任务和人员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决赛前十天,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决赛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各职业工种决赛选手人数等事项,并抄送省财政厅。在比赛期间,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可对比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抽签、评判、成绩统计等关键环节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竞赛成绩的评定

竞赛成绩由裁判组当场评定。裁判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竞赛处理规定

裁判员若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营私舞弊的,竞赛组委会应予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报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今后不得再担任竞赛裁判。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1届、禁赛2届等处理。 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通报,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竞赛有关人员涉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世界技能大赛福建集训基地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称世赛)项目设置,面向全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遴选一批世赛福建集训基地(以下称集训基地),承担我省参加世赛全国选拔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科学组织参赛选手开展集训,有针对性的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 每个项目一般只设立一个集训基地,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原则为2年一届(以世赛届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项目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世赛集训、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赛集训、国家级等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同等条件下,世赛省级选拔赛成绩突出选手的培养单位,优先作为集训基地的推荐对象。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建设实施方案及运行管理制度等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人社厅研究确定。

第六章 竞赛奖补

第二十八条  省级决赛奖项设置

   竞赛成绩(理论或操作技能)不合格的不予参评各奖项:

(一)对省级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第1名选手颁发金牌、第2名选手颁发银牌、第3名选手颁发铜牌;设置优胜奖,优胜奖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选手的20%(最多不超过前10名)。并对上述选手颁发相应获奖证书。

(二)省级决赛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三)省级一类竞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前2名的选手,由省人社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省级二类竞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第1名的选手,由省人社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

(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

按本办法进行申报备案发布的竞赛活动的参赛选手,对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或对于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项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可晋级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并颁发证书。具体如下:

1.省级一类竞赛

对全省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认定为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省级二类竞赛

对全省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技师。

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对上述外其他的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选手或对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项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可认定相应的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应严格按照高级工标准举行。

(五)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奖励。

第二十九条  竞赛奖励

(一)参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

1.对代表我省参加世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同比例配套奖励;对代表我省参加世赛未获奖的选手给予3万元/人奖励;上述选手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人、4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上述选手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3.对在由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

4. 对在由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8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人奖励。

上述奖励,不同层级的同一竞赛项目,可按各层级竞赛分别给予奖励。 对获奖选手、专家教练的奖励,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予以免税。

(二)集训基地奖励

   对于培养我省选手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的集训基地的所在单位,按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竞赛项目经费补助

(一)省级财政对按本办法备案立项并向社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经费按照总额控制,逐项审核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助经费预算。

(二)竞赛结束后,省级财政对省级一类赛按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补助。省级二类赛按省级一类赛C类补助,即5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人社厅组织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以及由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其他国家级专项竞赛活动选手的差旅费,按《福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资助。

第三十二条  参赛获奖选手、专家教练及集训基地的奖励申报,应在所参加竞赛项目活动结束后(以各竞赛项目结果通知时间为准)半年之内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竞赛项目经费补助,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半年汇总审核补助的竞赛活动,每年的7月份审核上半年竞赛项目,第二年的1月份审核下半年竞赛项目,逾期不予审核拨补。

第三十四条  符合省级财政奖励补助的单位、个人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奖励)申请表;

(二)举办(参加)相关竞赛活动的文件;

(三)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一)集训基地奖励主要用于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购置,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集训耗材等费用,集训指导老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改造,集训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有关费用。

(二)省级竞赛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由省人社厅统一公布的省级竞赛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竞赛基础能力建设、赛务组织与实施保障等。

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竞赛奖励和竞赛项目补助等资金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省人社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并将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三十七条  竞赛承办单位和获奖集训基地所在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按“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禁造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主、承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40天内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14﹞11号)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 福建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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