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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规定,人才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以奖励的形式,分层次返还给人才。其中,入选“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双百计划”等市级以上各类引进人才计划的人才,可全额返还。在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并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技术领军人才,返还50%。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予以奖励。企业聘任年薪30万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只要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就可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这实际上打破了传统年龄、身份、职称的限制,意味着只要企业肯给人才高薪,政府就会给人才提供相应补贴。这一方面增强了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间接降低了企业引才用才的成本。
措施提出,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分配,在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激励和报酬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财政。同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这实际上是同时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才进行了奖励,大大地提高了科研机构鼓励人才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对台一直是厦门的特色,此次新政规定,在原有“海纳百川”台湾特聘专家的基础上,增设台湾特聘专才,并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补助逐年发放,人才离开厦门就不再享受。支持用人单位突破年龄、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限制,采取市场化方式柔性引进台湾各类专业人才来厦服务,并根据人才个人薪酬总额2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5万元的奖励,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猎头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对于两岸青年人才交流,新政规定,在市级以上重要青年创业比赛中获奖的台湾人才在厦创业,可给予三年内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补贴;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接收台籍应届毕业生在厦实习,并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为台籍应届毕业生申请实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发放实习补贴。此外,新政还提出,要鼓励在厦台湾人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积极筹办面向台湾人才子弟的国际学校,以及提出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在厦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厦门市最高限额的4倍等。
对于人才普遍关心的综合保障配套问题,新政结合厦门自贸片区的特有优势,同样有所突破。新政提出,推动各区在人才集聚区周边建设人才公寓,解决人才来厦暂时居住问题;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内台资企业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自贸区内台湾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外籍成员提供生活居留便利。新政提出,支持自贸区采取猎头方式柔性引进建设专才、组建厦门自贸片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海外顾问团,成功引进的,给予猎头公司、猎头机构10%的猎头费用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