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讨论稿)

2015-11-25 19:31:37 admin 7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福建职协。

英文名称:Fujian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缩写:FASWEVT)。

第二条  福建职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它由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具体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省性行业性法人团体。

第三条  福建职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锐意进取,团结奋斗,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提供职工教育、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技能鉴定,技能竞赛、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与革新、高技能人才成果展览展示,以及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专业指导,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386号。邮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2.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

3.总结交流和推广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4.组织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调查和理论学术研究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5.开展全省企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6.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7.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发展,组织技工学校开展经验交流和办学成果推广,组织有关国家方针政策和校际办学成果方面的研讨活动,具体组织落实技工学校在改革、发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活动。

8. 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和评价组织工作;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机构的经验交流活动。

9、组织开展闽台职业技术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具体工作落实。

10.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

11、组织推进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互联网+”,指导开展互联网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12. 组织编辑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实用教材,建设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网站。

13.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研究队伍。

14.指导、协调本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3、在本团体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各级各类单位;能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进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4、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1、提交个人(单位)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3、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书刊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 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可选择参加福建职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并依据本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参与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福建省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本会业务发展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应的部室,在秘书处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各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增补或调整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或调整,但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按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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