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54号】
2015-11-12 20:00:5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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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技工院校:
为更好地与部颁办学水平评估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升我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9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97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原《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闽劳社文〔2007〕361号)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闽劳社办〔2008〕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原《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同时废止。
现就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条件
(一)申请参加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必须具备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并通过达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
(二)学校培养规模不低于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8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不低于800人次。
(三)学校校园占地不低于3万平方米(约45亩),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8万平方米。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附件1、2)进行自评,填写《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情况统计表》、《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和《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自评成绩表》(附件3、4、5),并将申请报告及上述自评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中心。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专家评估小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成绩应在850分以上。专家评估小组应将专家组评估意见(附专家名单、表决统计表及签名)报送主办处室。
(三)主办处经办人根据专家组意见拟写报告。
(四)报告送分管处领导审定后报处务会研究。
(五)处长根据处务会决定签署意见报分管厅长、厅长审定。
(六)分管厅长、厅长签署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办处起草批复文件。
(七)行政审批中心向申请单位送达行政批复。
附件:1.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
3.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情况统计表
4.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5.福建省重点技工学校自评成绩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5日